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与刘永松委托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3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松,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66号天恒大厦南座9楼903室。

负责人:刘栋,该事务所主任。

贵州恒易律师事务所诉刘永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刘永松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71-2号民事裁定,驳回刘永松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刘永松不服,以协议条款系被上诉人单方拟定,未与其充分协商,被上诉人未对协议中关于管辖的条款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委托代理协议》由上诉人先签字后寄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盖章后未寄还给上诉人,协议中关于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被告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遵义,应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裁定将此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第十二条中已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则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乙方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富水北路66号,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刘永松提出其签订的合同中未提示的管辖权条款无效,但该合同并非格式合同,被上诉人并没有对合同条款提示说明的义务。刘永松提出《委托代理协议》系由上诉人先签字后寄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盖章后未寄还给上诉人,故协议中关于管辖的条款无效。刘永松在《委托代理协议》上签字认可,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其签字后寄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盖章后未寄还给上诉人,该情形并不影响《委托代理协议》的效力。

综上,刘永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丽娜

代理审判员  龙怀亮

代理审判员  罗全龄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媚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