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旭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再审申请人张成元因与被申请人肖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成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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