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元与肖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2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成元,男,194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武陵山路8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旭东,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住贵州省沿河县。

再审申请人张成元因与被申请人肖旭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成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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