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宇与蒲俊甫、陶进、易斌鹏、罗琨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维宇,男,1987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贵州省晴隆县马场乡中铁十三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部工地。

委托代理人:杜国风,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俊甫,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羁押于安顺太平监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进,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斌鹏,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琨,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晴隆县。

再审申请人王维宇因与被申请人蒲俊甫、陶进、易斌鹏、罗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维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虞 斌  

代理审判员  黄 雪 莲

代理审判员  李 可 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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