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杜国风,贵州恒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蒲俊甫,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贵州省晴隆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羁押于安顺太平监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陶进,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易斌鹏,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现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琨,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无业,住贵州省晴隆县。
再审申请人王维宇因与被申请人蒲俊甫、陶进、易斌鹏、罗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维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院;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虞 斌
代理审判员 黄 雪 莲
代理审判员 李 可 眉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翠(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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