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与王立虎、郭连生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2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斌,女,193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虎,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连生,男,1932年3月27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申诉人刘斌与被申诉人王立虎、郭连生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筑民终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斌不服,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筑民申字第4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刘斌的再审申请。刘斌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4]520XXXXXXXX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1983号民事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主文前后矛盾的情形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冉 飞

代理审判员  刘 军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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