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泽裕与李浩、郑朝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泽裕,男。

委托代理人:陈公卓,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康春,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浩,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朝飞,男。

再审申请人袁泽裕因与被申请人李浩、郑朝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袁泽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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