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仕光,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培,男。
委托代理人:姚祖勋,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柳生,男。
再审申请人朱成美因与被申请人王天培及原审被告周柳生合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商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成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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