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与雷春鹏、蒋华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羊场乡上午村。

法定代表人:李作文,该矿矿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雷春鹏,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华秀,女。

再审申请人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以下简称谢家河沟煤矿)因与被申请人雷春鹏、蒋华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家河沟煤矿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中,雷定明本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应由其举证证明雷定明死亡与之前所受工伤存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雷定明死亡原因没有明确结论,其不应对雷定明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谢家河沟煤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2010年1月17日,雷定明在谢家河沟煤矿工作时,被掉落的煤块砸伤,受伤后被送往盘县华佗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3月7日出院。盘县华佗正骨医院出院医嘱载明:1、继续卧床休息,平稳翻身;2、不能坐立及下床活动;3、遵医嘱服药;4、按时复查;5、不适随诊。由此可见,雷定明出院时并未完全康复。出院后,雷定明于2010年3月26日死亡。2010年3月31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侦查大队对雷定明尸体进行检验后作出了《雷定明尸体检验报告书》(合公技检字[2010]039号),该报告分析意见为:雷定明系因外伤诱发疾病死亡。故谢家河沟煤矿关于雷定明死亡原因没有明确定结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在谢家河沟煤矿无证据证明雷定明受工伤后还受到其他伤害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雷定明的死亡是因其所受工伤导致,并无不当。谢家河沟煤矿申请再审称雷定明本人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谢家河沟煤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盘县羊场乡谢家河沟煤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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