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云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西南宁扩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学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莫碧斌。
再审申请人李雄雄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广西南宁扩达物流有限公司、莫碧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安市民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雄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