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洪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1058房。
法定代表人:易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简器洪因与被申请人长沙洪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长沙洪波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亦依法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545号民事裁定,指令贵阳中院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