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尊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南明区加州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尊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加州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王林,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贵州尊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逸物业)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市南明区加州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加州阳光业委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尊逸物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在没有新的事实的情况下改判属逻辑错误。(二)二审法院对加州阳光业委会代表业主要求尊逸物业退回预收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和公平原则,加州阳光业委会就有义务承担给付业主未交的物业服务费,二审法院支持加州阳光业委会主张返还预收费用的权利却排除加州阳光业委会交费抵销的义务错误。(三)双方均认可交接清单,故交接清单载明的内容是其退出的条件,因此,交接清单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进行改判并不存在逻辑错误。(二)尊逸物业已退出加州阳光小区,故尊逸物业应退回已经收取但未提供物业服务的费用;而对于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能督促业主缴纳,其没有代替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故二审法院未予抵扣并无不当。(三)加州阳光业委会2012年11月13日在交接清单上写明“收到:加州阳光交接清单一份共计29张,已作业委待查核实,不作移交,交接无用。”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加州阳光业委会对该份交接清单未收费用部分亦不认可,故本院对尊逸物业所提的此项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尊逸物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尊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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