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永平。
一审被告:何李刚。
再审申请人周贵琼因与被申请人曹永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贵琼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不采纳贵医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2013)临监字197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原审法院不支持10110.06元的医疗费,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周贵琼系没有钱进行治疗,暂时到门诊治疗,后来病情加重,才筹钱住院治疗。周贵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贵医司法鉴定中心做出(2013)临监字197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后,曹永平不服该鉴定结论而申请重新鉴定,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委托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进行鉴定,推翻了(2013)临监字197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故原审未采信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监字1977-2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并无不当。(二)对于周贵琼主张的2013年6月15日至26日的医疗费,由于周贵琼系在受伤后二个多月又去医院治疗,时间上不具有连续性,且无法证明此次住院与之前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审未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周贵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贵琼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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