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举高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1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戴举高,男。

再审申请人戴举高因与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立终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举高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息烽县流长乡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10日出具的证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贵阳山花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户养奶牛管理办法、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戴举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戴举高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息烽县流长乡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10日出具的证明、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贵阳山花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户养奶牛管理办法、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新的证据”,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戴举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戴举高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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