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阳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山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贵阳日报社社长。
再审申请人吴杰因与被申请人贵阳日报传媒集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吴杰的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认为其应尽谨慎义务甄别人民币的真伪错误。(三)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开庭审理本案,且宣判日期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对吴杰所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其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经审查,吴杰在二审中提供了电子邮件打印件欲证明其2009年3月21日才知道购买的纪念币是假冒商品。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其2009年3月31日及2009年4月2日发送过邮件咨询纪念币是否假冒商品一事,并不能成为证明其在2009年3月21日才知道其权利受侵害的合理理由。因此二审对此不予支持,认定其起诉超出诉讼时效并无不当。二审判决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认为吴杰应尽谨慎义务甄别人民币的真伪错误,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对于吴杰所称,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开庭审理本案,且宣判日期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并不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对于宣判日期错误的问题,因吴杰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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