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罗忠友,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国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原金阳新区长岭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张俊峰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国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俊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提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