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劲松与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3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劲松,男。

委托代理人:卢启林,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诚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虎铭,贵州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劲松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劲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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