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邰水城,男,苗族。
法定代理人:邰飞,系邰水城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邰光杰,男,苗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秀保,女,苗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邰瑞芳(又名邰昌英),女,苗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邰昌银,男,苗族。
再审申请人邰飞、邰水城因与被申请人邰光杰、吴秀保、邰瑞芳、邰昌银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黔东民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邰飞、邰水城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邰昌银伪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楼层层数。(二)有新的证据可推翻原审判决。(三)邰昌银不能取得国家政策安置宅基地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邰飞、邰水城认为邰昌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关于涉案房屋的楼层层数伪造为三层,共300平方米。经审查,二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查明了争议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争议房屋修建为四层,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对记载涉案房屋的楼层层数为三层,共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未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邰飞、邰水城在再审中提供的新的证据有《建房告知通知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复印件及万文进提供的《说明》一份。经审查,《建房告知通知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在一、二审中已提交,该两项证据与万文进的《说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因邰飞、邰水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已超过六个月,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邰飞、邰水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邰飞、邰水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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