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渺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龙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胜境大道9-18地块。
负责人:朱世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9号。
负责人:张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师争明,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盘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六中民商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盘县华泰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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