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谌佳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火车站沿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赵智威,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大根。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凯里市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清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周林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黎大宇因与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凯宏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黎大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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