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与张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隆平,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嵩,该医院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平,男。

再审申请人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贵阳五医)因与被申请人张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五医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错误,且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不正确。快递签收人性欧,但其医务科根本没有性欧的工作人员。(二)本案卷宗内无二审法院调取的全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关于贵阳五医已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证据,且二审法院也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贵阳五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是否合法问题。经阅卷,一审法院通过全国邮政速递物流EMS(单号:1070377116603)向贵阳五医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邮寄地址等虽与贵阳五医住所地不一致,但全国邮政速递物流单显示贵阳五医已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虽有瑕疵,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贵阳五医申请再审称欧性快递签收人非本单位医务科职工,但其提交的贵阳五医政工科证明不足以推翻全国邮政速递物流单。故贵阳五医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应对全国邮政速递物流单进行质证的问题。经阅卷,二审法院已于2014年4月14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等事项进行了调查,于2014年5月6日对张平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且全国邮政速递物流单非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故贵阳五医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贵阳五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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