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与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9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振华园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尹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文阁乡文阁村。

法定代表人:张青波,该乡乡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方县文阁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市场开发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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