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锦盛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杰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9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阳锦盛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盛鸣,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杰。

再审申请人贵阳锦盛钻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锦盛钻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白劳仲裁字(2014)第5号裁决书、锦盛公司与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杜杰的住院病历、照片和詹志江、杜典霞的证言,不能证明锦盛公司与杜杰有劳动关系,杜典霞和詹志江是夫妻,是杜杰的亲妹妹,他们的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锦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虽然锦盛公司与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杜杰的住院病历、照片和詹志江、杜典霞的证言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上述证据以及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审综合上述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锦盛公司主张杜典霞系杜杰的亲妹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未对该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贵阳锦盛钻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锦盛钻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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