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何莹,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锡华, 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才志,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开坤,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令狐云江 ,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贵阳中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才志、冯开坤、令狐云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保险贵阳中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在判决书内未区分交通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费用的责任限额,判决错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并在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且该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无责情况下的赔偿限额,即交强险赔偿限额应当分项、分责赔付,不能突破。二审判决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范才志的上诉理由是车辆损失不属实,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但二审法院却以交强险不应当分责、分项进行赔付判决,二审法院审查上诉请求的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应对受害人的利益进行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仅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并没有对被保险人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进行区分,也没有对医疗费用、死亡(残疾)赔偿金、财产损失分项区分,故不论被保险车辆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对大地保险贵阳中支公司认为二审法院超范围审理的申请理由。二审中,范才志上诉理由为财产损失计算错误,其不负责赔偿5224.51元。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冯开坤财产损失7224.51元计算标准妥当,计算方式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同时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划分不当,进行改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二审法院并未超范围审理,故对该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大地保险贵阳中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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