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世配,男。
一审被告:唐飞,男。
再审申请人唐世水因与被申请人唐世配、一审被告唐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民一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世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查清本案事实,作出唐世水没有误工事实和具体收入的认定。现提交一、二审期间因客观原因没有提出的民工工资发放清册,此证据可证明在2013年2、3、4、5月期间,工资项目部已扣发唐世水基本工资9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唐世水与唐世配系兄弟,双方因宅基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而互殴,唐世配被打成脑震荡入院治疗。后唐世配向法院起诉唐世水、唐飞父子,要求赔偿损失,唐世水反诉要求赔偿误工损失9600元。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均未支持。唐世水申请再审提交了2013年2、3、4、5月期间,贵州省地矿局103地质大队民工工资发放清册,欲证明单位已扣发其基本工资9600元。但该工资清册仅表明唐世水的名字不在清册上,并不能证明其没有领取工资的原因。且唐世水没有提供互殴受伤后住院治疗等证据来印证误工的事实,无法证明其不上班与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唐世水提交的工资清册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以有新证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唐世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世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爱琪
代理审判员 颜 源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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