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平与周麟、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永平,男。

委托代理人:申丽波,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麟,男。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元,男。

再审申请人赵永平与被申请人周麟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进一步查明贷款人周麟的出借能力、款项来源、交付凭证等,是否已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

综上,赵永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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