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丽波,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麟,男。
委托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元,男。
再审申请人赵永平与被申请人周麟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应进一步查明贷款人周麟的出借能力、款项来源、交付凭证等,是否已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
综上,赵永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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