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小波,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荣明,男。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荣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第A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超载系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成因分析》仅是交警部门的分析意见,且也未认定超载不属于事故原因。二审判决认定超载行为不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缺乏证据证明。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石荣明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均系黎平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具有同等效力,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超载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无不当。
综上,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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