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石荣明保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小波,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荣明,男。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荣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2013]第A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超载系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成因分析》仅是交警部门的分析意见,且也未认定超载不属于事故原因。二审判决认定超载行为不是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缺乏证据证明。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石荣明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分析》,均系黎平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具有同等效力,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超载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无不当。

综上,太平洋保险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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