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石陶然,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黔刚,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华。
再审申请人张季强因与被申请人黄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季强申请再审称:其收到黄华交来的5万元后,已将该款交给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一、二审法院未追加该公司参加诉讼错误。张季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中,张季强提交的网络页面截图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其收到黄华的5万元后,交给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事实,一、二审判决未采信其主张,且未追加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张季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季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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