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昌胜,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粟泽福,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胜辉。
再审申请人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胜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兴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兴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东南州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