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为俊、季苏珍与李学兰等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王为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季苏珍。

委托代理人:王为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兰。

一审第三人:季苏云。

一审第三人:季苏兵。

再审申请人王为俊、季苏珍因与被申请人李学兰、一审第三人季苏云、季苏兵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购房协议》有效,按该协议约定诉争房屋产权属王为俊、季苏珍,李学兰、季洪祥夫妇对该房一间卧室享有终身居住权。2004年11月,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季洪祥名下。2012年7月14日,季洪祥病亡。之后,王为俊、季苏珍诉请《合作购房协议》有效,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为俊、季苏珍。二审判决在认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又未按协议 约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王为俊、季苏珍所有,驳回其全部诉请不妥。王为俊、季苏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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