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华英,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龙井沟西域港湾综合市场。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路71号。
负责人:王荣强,该市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虹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江继华,女。
再审申请人黄文福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龙井沟西域港湾综合市场(以下简称港湾综合市场)以及一审原告江继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三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文福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超过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二)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曾文斌沿外墙爬上屋顶,翻天窗进入被害人黄文福的古玩店内盗窃财物、黄文福未交物管费、租赁的商铺系独立商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其经营的商铺两次被盗是由于商场未关窗户造成的,商场经营者应当对2011年9月16日被盗物品承担赔偿责任。黄文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黄文福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经查,一审法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同年2月22日审结,并未违反法定审理期限,且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故黄文福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红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载明:“2011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曾文斌来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育新小学门面内一家古今艺术店,沿外墙爬上屋顶,翻天窗进入被害人黄文福的古玩店内,盗得银锭2枚、银元10余枚、90版五十元面值97张、90版一百元面值人民币40余张及各种面值老版人民币、纪念币、古币等物品。”黄文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曾文斌沿外墙爬上屋顶,翻天窗进入被害人黄文福的古玩店内盗窃财物,其经营的商铺两次被盗是由于商场未窗户造成的。黄文福的主张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一致,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故黄文福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黄文福租用的商铺系独立门面,且仅交纳了2011年9月30日前的租金和卫生费,并无不妥。故黄文福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港湾综合市场(甲方)与黄文福(乙方)于2006年9月17日、2011年9月30日签订的两份《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06年9月17日《租赁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在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在市场内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过夜。贵重销售物品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等。2011年9月30日《租赁协议书》第九条约定:甲方不负责乙方租赁商铺期间的看管责任,更不承担其偷盗责任等。黄文福未按协议约定自行将贵重物品存放在商铺,导致财物被盗,要求港湾综合市场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协议约定。故黄文福关于商场经营者应当对2011年9月16日被盗物品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文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文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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