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朝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县石板镇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廖廷江,该校校长。
一审被告:遵义县石板镇茅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守清,该村委会副主任。
一审被告:遵义县石板镇沐恩寺村老龄工作委员会。
负责人:汪中学,该委员会会长。
再审申请人黄真德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县石板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石板中心学校)、遵义县石板镇茅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茅坝村委会)、遵义县石板镇沐恩寺村老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沐恩寺老龄委)排除妨害纠纷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真德申请再审称:金奇小学系当地群众自行修建,所有权当属当地全体群众和村委,一、二审法院无视该事实,剥夺当地群众对金奇小学的所有权。没有证据证明金奇小学是石板镇中心学校管理的国有资产。二审法院对黄真德提交的新证据、事实和理由不以为然,未组成合议庭依法开庭进行审理。二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该案自始至终只有薛荣澍一人接见当事人,其余都是一些从未见过面,没有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质证笔录上的书记员是“娄强”,但在判决书上的书记员却换成“张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金奇小学权属问题。一审时石板中心学校提交茅坝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石板镇原金奇小学校产产权的情况说明”称:“石板镇金奇小学(原名共星小学)兴办于六十年代末,1996年石板镇政府、石板镇中心学校与当地知名人士谭金奇协商,接受谭金奇老先生捐对校舍进行了修建,同时石板中心学校为纪念谭金奇将共星小学更名为金奇小学,后石板中心学校争取国家投资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相关基础设施。2011年,石板中心学校根据教育局的要求,调整学校布局,将原金奇小学的学生并入附近的学校,对学校的教师进行调整,金奇小学财产成了闲置校产。石板镇金奇小学的人、才(财)、物在撤并建前属鸭溪区教辅站管理,石板建镇后属于石板中心学校管理,其财产属于石板中心学校,停止办学后其财产属于石板中心学校的闲置校产。”石板镇林业站“情况说明”载明:现属茅坝村委的林地——沐恩寺,林地面积是46.87亩,经查看林权图班,此面积不包括原金奇小学的占地面积。从茅坝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可看出金奇小学形成、发展及归属,现黄真德主张金奇小学是石板镇全体群众和村委的,并没有提交当然权属证明,且石板镇林业站的情况说明印证茅坝村委的林地不含金奇小学的占地。故对黄真德的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奇小学是否石板中心学校管理的资产问题。遵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遵义县教育局[2003]29号文《关于加强我县公办学校校产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全县公办学校的校产属国有资产,由县教育局管理或由县教育局委托镇(乡)教育辅导站、学校进行管理和使用。石板中心学校在一审中提供:石板镇茅坝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小学基层统计报表》、《教育部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调整工作的通知》等证据,法院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金奇小学系石板中心学校管理的资产并无不妥。
关于二审没有开庭问题。卷内材料反映,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召集当事双方对黄真德二审中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了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开庭审理不是法律强制要求。故对黄真德所提二审没有开庭审理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真德所提审判组织不合法问题。经查,在二审判决书上落款的几个人为参加合议的人员,质证时记录的书记员与合议时记录的书记员不同,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且黄真德并没有指出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故对该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黄真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真德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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