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礼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信用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6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礼。

委托代理人:邓成军、戴菲,贵州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65号。

负责人:蒋毅,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炜、韩畅,中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礼因为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云岩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金 华

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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