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弘,。
再审申请人贵州新视界航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四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视界公司申请再审称:王弘负责新视界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和保管工作,王弘与新视界签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范围内事情,他可以为龙吟、赖雪峰、熊庆祺等签订劳动合同,也完全可以签订自己的劳动合同,之所以未签订合同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王弘负责保管人事档案,但在其离职时,未移交其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给新视界公司,故二审判决新视界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否则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同时,上述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义务或免于支付双倍工资责任的例外情形。王弘虽然负责新视界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工作,但新视界公司作为王弘的用人单位,其有义务也有条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要求王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视界公司主张已经与王弘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未移交,但对于该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故原审适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新视界公司向王弘支付双倍工资并无不当,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
综上,新视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新视界航拍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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