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粤海旭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旭与云岩区人民政府金鸭街道办事处茶园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粤海旭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洋,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春红,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岩区人民政府金鸭街道办事处茶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庆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被告:杜德荣,男,约50岁,身份不详。

再审申请人贵州粤海旭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黄旭因与被申请人云岩区人民政府金鸭街道办事处茶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茶园村委会)、一审被告杜德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旭升公司、黄旭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贵阳市云岩区环保局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1203027)明确旭升公司不在红线范围,同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示内容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平面图相一致,属于新证据。同时,如争议土地被征用的事实成立,茶园村委会也应当提交《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但茶园村委会至今未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从旭升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看,村民就业中心项目所在地与旭升公司所在地并未重合,但该报告表制作单位并非国土部门,不具备对土地界限进行甄别的行政职能,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因茶园村委会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旭升公司的业务并不能正常进行。现旭升公司已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为节约诉讼成本,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旭升公司、黄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粤海旭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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