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洋,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春红,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旭。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岩区人民政府金鸭街道办事处茶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庆荣,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审被告:杜德荣,男,约50岁,身份不详。
再审申请人贵州粤海旭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升公司)、黄旭因与被申请人云岩区人民政府金鸭街道办事处茶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茶园村委会)、一审被告杜德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旭升公司、黄旭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贵阳市云岩区环保局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号:1203027)明确旭升公司不在红线范围,同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示内容与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使用平面图相一致,属于新证据。同时,如争议土地被征用的事实成立,茶园村委会也应当提交《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但茶园村委会至今未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从旭升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看,村民就业中心项目所在地与旭升公司所在地并未重合,但该报告表制作单位并非国土部门,不具备对土地界限进行甄别的行政职能,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因茶园村委会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旭升公司的业务并不能正常进行。现旭升公司已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为节约诉讼成本,不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旭升公司、黄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粤海旭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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