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与欧昌敏、聂念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碧云路。

法定代表人:赵先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天敏,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小俊,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昌敏,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聂念东,男。

再审申请人遵义鑫利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利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欧昌敏、聂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三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涉案借款的去向、聂念东向欧昌敏还款是否为偿还本案借款等相关事实认定不清,应在查清基础上对本案的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借款金额作出认定。

综上,鑫利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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