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左文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海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永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海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航国际煤炭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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