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高小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洁,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09号众厦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贵阳大林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竹林村。
法定代表人:杨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大道南段 964号。
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黄贝岭商城4栋409号。
法定代表人:段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贵阳大林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益康制药有限公司、深圳市亿工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泰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