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礼等六人与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人民政府、周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学礼,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琼,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锦飞,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邓锦飞,系杨某某之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邓锦飞,系杨某某之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邓锦飞,系杨某某之母亲。

以上六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传玉,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

法定代表人:陈明福,该乡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达,男。

再审申请人杨学礼、张世琼、邓锦飞、杨传飞、杨传虎、杨传龙(以下简称杨学礼等六人)因与被申请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田坎乡人民政府)、周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学礼等六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没有经过庭审调查就作出认定程序不合法;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上诉未予调查就径行判决,未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二)杨厚进在毕节市山城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79天后康复出院,2014年6月16日杨厚进上山放牛,证明杨厚进精神状态正常,原审判决认定杨厚进自杀的证据是田坎乡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系认定事实有误,七星关区公安分局田坎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只是证实杨厚进死亡而非杨厚进自杀。田坎乡人民政府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周达,田坎乡人民政府管理不善具有一定的过错;周达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杨学礼等六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职权查明被申请人实施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大田丫口至岩头上通村硬化水泥路面的产权单位。杨学礼等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过程中,双方提交的证据经过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周达提供的证据清单有田坎乡派出所对杨厚进死亡一案调查的卷宗材料、音频资料,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因法庭内没有相关设施,审判长告知各当事人庭后再到办公室听辨。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庭后就周达提供的光盘在一审法院509办公室电脑上放听,杨学礼说能听清,是唐庆飞的声音,杨学礼也签字进行了确认。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未开庭审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杨学礼等六人所提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田坎乡派出所关于杨厚进死亡一案调查的卷宗材料载明的情况,结合田坝乡田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音频资料及其他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杨厚进因放牛过程中牛吃了别人的庄稼、和家人发生争执后自己跑到周达修建的水池跳进水里身亡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杨厚进死亡主要是其自身原因造成有事实依据。现场照片显示,周达修建水池时周围有围网和警示标志,其作为施工人在施工现场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厚进的死亡系其故意造成,原审判决认定田坎乡人民政府、周达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

在再审审查阶段,杨学礼等六人要求本院依职权查明被申请人实施的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大田丫口至岩头上通村硬化水泥路面的产权单位。在原审过程中,杨学礼等人并未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且该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在再审审查阶段杨学礼等六人要求本院调取该证据于法无据,对其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杨学礼等六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学礼、张世琼、邓锦飞、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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