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俊,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贵州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永恒B栋b座。
法定代表人杜伟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坚,贵州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啟菊、上诉人贵州中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清算纠纷一案均不服贵阳市中级法院(2014)筑民清预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立案受理,对中伟公司进行清算。其中。上诉人杨啟菊的上诉理由是:一、公司股东之间原系夫妻关系,后因离婚及公司解散诉讼等导致矛盾巨大,冲突激烈,不能自行进行清算;二、杜伟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合法形式转移公司资产,涉嫌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三、自2013年7月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请求立案以来,已长达一年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久拖不立不当。如仍不立案清算,公司资产将大幅贬损,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中伟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一是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案不立,惧怕困难,将矛盾推给当事人不当;二是中伟公司经法院调解于2013年解散,但长期未能清算,依法应当由法院进行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于2013年经原审法院调解,自愿解散公司,但公司解散后至今未能组成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清算,亦没有证据表明有债权人申请公司清算。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且自行清算应当优先,但当自行清算遇到障碍或者清算义务人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七条关于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公司股东提起的公司清算之诉。原审裁定将自行清算作为股东提起清算之诉的前置条件,并据此裁定不予受理公司清算之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初预字第 2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审 判 长 段建桦
代理审判员 赵传毅
代理审判员 雷 苑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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