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游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明祥,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义晋,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被上诉人):吴道英,女。
委托代理人:杨青,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黔西县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苟正元,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黔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吴道英、原审第三人黔西县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据以作出判决的主要证据材料“贵医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203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系一份不科学、不客观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即使不重新鉴定,也应当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质证,一审法院不同意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重新鉴定,也不补充鉴定或者重新质证违法了法律规定。(二)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对吴道英诊疗是否有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评估鉴定”,该中心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依据不足,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原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对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未开庭审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主张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黔西县妇幼保健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黔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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