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晖,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原贵州建工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坡路1号。
法定代表人:范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周三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三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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