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大双、孙庆平、林建义因与黄晓琴、贵州新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大双,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孙庆平,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林建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泳慧,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泳敏,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晓琴,女,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新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乌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元国,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叶大双、孙庆平、林建义因与被申请人黄晓琴、贵州新智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民终字第2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叶大双、孙庆平、林建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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