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俊容,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沙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紫金路。
法定代表人:栾亚军,系金沙县人民医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罗旋因与被申请人金沙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罗旋申请再审称: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擅自减轻金沙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和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说明患者罗彬扬有过错。金沙县人民医院提供篡改病历作鉴定,并提交称病人是回家两天后死亡的假证明。一、二审法院无法律依据,随意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费用。应该按照2013年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死亡赔偿金。罗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罗旋之父罗彬扬因腹部受伤送往金沙县人民医院治疗,手术后罗彬扬在无明显诱因下突发昏迷金沙县人民医院予以催醒治疗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罗彬扬转至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出院后罗彬扬死亡。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4)临床G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1、贵州省金沙县人民医院在对罗彬扬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是致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金沙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罗彬扬因为此次诊疗活动中因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责任即30%的责任并无不当。罗旋所提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擅自减轻金沙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和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说明患者罗彬扬有过错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罗旋称金沙县人民医院提供篡改病历作鉴定,并提交称病人是回家两天后死亡的假证明,但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所提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罗旋因其父罗彬扬死亡给其精神上造成的巨大痛苦,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判决精神抚慰金为40000元,符合本案实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本案重审时的开庭时间是2013年7月29日,庭审后,原审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并于2014年4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由此,本案相关赔偿项目是按照2013年公布的《2012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标准进行计算,于法有据,并未随意减少。罗旋所提原审法院随意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它费用,应该按照2013年城镇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罗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但其对新证据并未予以明确,此申请事项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罗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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