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杨廷洪、梁光容与被申诉人赵兴中、肖青会、赵世居、刘成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3
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廷洪,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光容,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兴中(曾用名赵兴君、赵兴军),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青会,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世居,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成英,女,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杨廷洪、梁光容与被申诉人赵兴中、肖青会、赵世居、刘成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廷洪不服,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申字第143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杨廷洪的再审申请。杨廷洪、梁光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6月8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黔检民(行)监[2015]52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具有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

代理审判员  周 映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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