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林风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开磷遵义碱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舟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桂,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大营坡化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良长,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林世全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开磷遵义碱厂、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世全申请再审称:其从2005年起开始在被申请人处上班,于2008年签订书面合同,从2005年至2011年长达七年的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未给其办理社保手续、纳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审裁定未予支持该项诉讼请求错误,林世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林世全虽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的申请理由,但未叙明新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实;一、二审裁定驳回林世全的起诉,并非依据贵州开磷遵义碱厂、贵州铭腾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而是因为林世全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故一、二审裁定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一、二审裁定也不存在相关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林世全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林世全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林世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 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