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双宝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2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顾典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双宝,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负责人:刘国洪,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果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金果建筑公司与张双宝之间从未建立砂石买卖合同关系,张双宝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成立该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金果建筑公司提出与张双宝未建立合同关系,无需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张双宝主张应对与金果建筑公司之间成立砂石买卖合同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金果建筑公司虽与房开商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三份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三个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不是金果建筑公司,案外人董华强并非我公司员工,也非我公司聘请的项目管理人,一、二审判决即依据董华强的《砂石结算单》要求我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属于逻辑混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金果建筑公司与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的“金色家园”等三个工程的承包方均系金果建筑公司。金果建筑公司虽与张双宝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在张双宝诉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董华强两案的生效判决中,已确认张双宝供应的砂石材料是用于金果建筑公司所承包的“金色家园”、“金鑫商贸城”、“金鼎佳园”三个工地,也认定了经董华强验收、张双宝与董华强结算后,董华强作为经手人向张双宝出具了结算单,同时也均对结算单上的金额193624元予以了认定。虽金果建筑公司称其与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金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但对此金果建筑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张双宝供应的砂石材料又均用于上述三个工地上,故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认金果建筑公司与张双宝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张双宝的砂石供应给三个工地,那工地的承包方就应承担砂石的工程款。故对金果建筑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果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州金果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晟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