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万富,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周万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因被告周万富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飞因被告周万富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飞承担。
审判员 张时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贤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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