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联系不上被告,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退。
审判员 赵文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权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