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9 01:55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周某某,男,1987年出生,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联系不上被告,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退。

审判员  赵文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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