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46号
原告陈长国,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大阳镇宝山村七组。身份证号:220421197304181119。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国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闫永琴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长国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417元(原告已垫付)退回208.50元,剩余208.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曹信
审 判 员 鄂义飞
人民陪审员 马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潘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