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
负责人谷耀为,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丰,副行长。
被告李山山,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李东平,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冯亚晶,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诉被告李山山、李东平、冯亚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2015年8月31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李东平、被告冯亚晶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李山山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诉称:被告李山山于2014年4月28日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于2015年4月27日到期后,被告李山山偿还贷款本金10024.25元。剩余贷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清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山山、李东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975.75元,利息853.62元,本息合计20829.37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5年4月27日到2015年7月28日)。2、被告冯亚晶对上述贷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东平辩称:欠款属实,也同意还钱,就是现在拿不出钱得秋收才能还上。
被告冯亚晶辩称:我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当时贷款的时候说是三万元之内是不用担保的,当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签的字,就是在一张白纸上边签的字。而且之后还款的时间也延长了,我不可能担保一辈子。
被告李山山经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庭递交答辩意见。
在开庭审理时,本院根据原被告诉辩内容,总结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冯亚晶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山山、李东平系夫妻关系,李山山于2014年4月28日分别从原告处贷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4年4月28日到2015年4月27日,双方约定了利率。被告李东平给原告出具了借款人家庭成员还款承诺书,被告冯亚晶给原告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贷款到期后被告李山山、李东平偿还贷款本金10024.25元,其余贷款未能清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由被告李山山与原告于2014年4月28签订的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额为30000元,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成立,存在借款事实。本院对该证据记载的事实予以确认。
2、由被告李东平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成员还款承诺书,记载内容为“对此贷款我们家庭成员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特此承诺”。
3、被告冯亚晶于2014年4月28日出具的保证担保承诺书,记载内容为“我愿意用我自身及家庭的全部财产和收入对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李山山与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李东平与李山山系夫妻关系承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山山、李东平负有清偿原告贷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被告冯亚晶给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冯亚晶对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山山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梨树源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975.75元,利息853.62元,本息合计20829.37元(利息计算期间为2015年4月27日到2015年7月28日)
二、被告李东平、冯亚晶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20元、保全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继春
审 判 员 梁日平
人民陪审员 丁洪涛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利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