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56号
申请人山东阳谷京联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阳谷京联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于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存有的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吉林远达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存有的工程款人民币75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山东阳谷京联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所有人为葛龙、邱凤华,位于前郭县,建筑面积144.37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
冻结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担保房屋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冻结、查封期满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大华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辛立峰
